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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款

 

《华通卡技术服务协议》

甲    方:【客户】
乙    方:哈尔滨轮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鉴于:
     1. 甲方购买乙方销售的华通卡且可在受理该华通卡的商户(以下简称:“商户”)店内刷卡消费以获取商品或服务。
     2. 乙方通过自有电子支付平台为甲方使用华通卡提供全面的技术服务。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华通卡有关技术服务事宜所形成的权利义务约定如下:
     第1条 技术服务费的支付
     甲方应以其购买的华通卡金额的3%向乙方支付综合技术服务费。支付方式为甲方购买华通卡时向乙方当场支付,乙方开立相应的发票。
       第2条 乙方提供的综合业务服务
       2.1 乙方在商户的付款台铺设经银行业认证的金融机具终端,通过乙方自有电子支付平台系统为甲方在商户消费时提供支付服务,此技术服务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付款功能、退货功能、余额查询功能、交易明细查询功能等;但因各商户的付款环境及机具功能有所差异,具体功能以各商户可以提供的为准。
     2.2 为确保甲方在商户刷卡消费时乙方能安全、有效的提供本协议“2.1”中所述的技术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相应的后台技术支持,并确保其硬件和软件的配置及系统架构达到如下标准:
     2.2.1 安全稳定的商用系统;
     2.2.2 高端的数据库和软件平台;
     2.2.3 高性能的小型机和高端的企业级服务器;
     2.2.4 搭建分布式、多机运行和在线互备的系统运行架构。
     2.3 为确保甲方能及时的、多渠道的了解所持华通卡的信息并进行相关操作,乙方通过电话、网站等向甲方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功能的实现依据华通卡类别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甲方可以通过电脑等设备对卡片进行操作,若甲方不遵守操作流程而无法实现上述功能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4 为确保本协议“2.1”及“2.3”中各种技术功能的实现,并保证乙方提供的技术平台能支持多人同时安全使用华通卡,乙方需通过《商服通通用金融卡服务管理软件》搭建安全快捷的网络技术平台,并满足如下要求:
     2.4.1 使用性能优良、先进的网络设备;
       2.4.2 搭建多接入方式和多通讯线路的网络技术平台,其中通讯线路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数字专线、互联网专线、无线网专线等。
    第3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3.1 甲方保证其申请购买及使用华通卡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2 甲方购买华通卡时,应依据本协议“第1条”的规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综合技术服务费。
     3.3 甲方有权使用华通卡到商户进行刷卡消费,并有权享受与其他客户同等的各种优惠待遇,但商户针对特定客户的优惠除外。
     3.4 甲方有权依据乙方提供的本协议“第2条”中所述的技术实现消费、查询、充值、挂失补卡、消磁换卡等卡片的使用和管理功能;但基于华通卡类别的不同以及各商户消费环境的差异,具体功能以使用卡片时可以实现的功能为准,补卡、换卡10元/张,甲方对此无异议。
     3.5 甲方应依据华通卡的使用规则及章程合法合理的使用该卡片,亦应合法合理的使用乙方提供的语音、网站、短信等技术服务。
     3.6 甲方应在华通卡的有效期内及时使用卡片,过期后卡片将被停止使用。乙方有权暂时冻结卡内余额,并于过期后第一个月1日,收取10元/年作为管理服务费。
     3.7 甲方在乙方提供的网站上注册时登记个人信息的,若日后个人信息有所变化,甲方应及时到网站上变更;否则因此产生的任何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8 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第1条”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综合技术服务费。
     3.9 乙方应以传单、网上公告等方式告知甲方华通卡的使用规则、章程、商户名称等基本信息。
     第4条 法律责任
     4.1 乙方使用网络技术在网站上发布的商户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仅为甲方能及时通过网络等方式了解商户信息,乙方并不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负责。若甲方在商户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因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而产生的纠纷的,由甲方与商户协商解决,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4.2 若因下列原因致使甲方不能使用华通卡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2.1 华通卡内余额不足以支付甲方交易金额且未及时充值的;
     4.2.2 甲方所持华通卡超过有效期的;
     4.2.3 乙方依据华通卡使用规则或章程冻结卡片的;
     4.2.4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网上充值等操作时,未依据规定的操作流程而发出错误或不明确的操作指令导致充值等操作无效而受到损失的; 
     4.2.5 因战争、地震、火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政策干预等不可抗力或通讯故障、区域性停电、系统检修、技术升级等不可归因于乙方的情形使甲方在有效期内不能正常使用华通卡的。
     第5条 本协议的生效
     5.1 本协议自甲方购买华通卡时,在 购卡《传票》签字之日起生效。
     5.2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本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6条 附则
     6.1 甲乙双方确认已知悉并充分理解本协议中的条款。
     6.2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没有约定和规定,或约定和规定不明确的,各方应按照公平、诚信等原则履行。
     6.3 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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